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
符合工业企业卫生标准(GBZ1-2010)劳动卫生GBZ2[1].1-2007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标准卫生部WS/T206-2001《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法-光散射法》标准劳动部LD98-1996《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标准铁道部TB/T2323-92《铁路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相对质量浓度与质量浓度的转换方法》卫生部卫监督发WS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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