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三是强化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的理念,主要体现在:需提交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资料,详细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及工艺研究资料。(三)关于备案方式医疗机构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填报、备案。资料方面,除需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纸质原件外,其他资料均可进行电子化提交,以方便医疗机构备案,提高信息化程度。...
第五十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过程中核准的注册标准、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标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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