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规划中都明确提出“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保障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将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是辐射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主要从安全责任、环评专篇、辐射检测制度、伴生放射性物质的综合利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列入国家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应当设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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