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的测量软件、测量过程参数、维护、检修、校准和验证、封缄和标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运行管理制度与记录、比对监测与核查、数据有效性、缺失数据处理、运行考核、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废水、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水体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
DB13/T 1642.3-2012由2012/11/28 发布于 2012/12/15,并于 2012/12/15 实施。
DB13/T 1642.3-201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01 技术管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