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的大部分部件是没有放射性的,可以用常规方法拆除。核电厂的放射性物质绝大部分都包含在乏燃料中。乏燃料在退役前或退役中运出厂外处置。核岛中带有放射性的设备与部件,可采用多种技术与方法进行去污与拆除。拆下的带有放射性的物质被送到国家或地区废物库处置。对带放射性的设备与部件,在拆除之前,一般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保存时间,以等待放射性衰变。...
完善研究堆许可证管理模式和定期安全审查方法。确定研究堆在停闭状态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方法。对大型研究堆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开展研究堆概率安全分析和老化评估。完成快中子增殖堆等新堆型技术法规和技术审评原则及其下层技术文件的编制。完成部分研究堆内乏燃料组件向集中贮存设施的转移。 2012年底前: 专栏3 提升研究堆安全水平 1。...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按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储存,严防泄漏,禁止混入化学废物,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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