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CYHX 001-2021
永川秀芽

yongchuanxiuya tea


标准号
T/YCCYHX 001-2021
发布
2021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  泽 陈如寨 钟应富 王廷华 袁林颖 罗红玉 张莹 杨娟 吴雅丽  永川秀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川秀芽品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永川行政区域内采摘的茶树早春一芽一叶嫩度茶鲜叶原料,按杀青、揉捻、做形、干燥等基本工序加工而成的名优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8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7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茶树单芽、一芽一叶、一芽二叶、一芽三叶嫩度茶鲜叶。 3.2  品质要求 基本要求:具有名优绿茶正常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劣变; 感官品质:外形条索紧细带毫,匀净,色泽绿;香气清香醇正;汤色黄绿明亮;滋味醇和;叶底黄绿明亮。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茶叶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国标值) 水分g/100g ≤6.8 GB 5009.3(7%) 总灰分g/100g ≤7.5 GB 5009.4(7.5%) 碎末茶g/100g ≤6.0 GB/T 8311(6.0%) 水浸出物g/100g ≥34.5 GB/T 8305(34%) 粗纤维g/100g ≤16.0 GB/T 8310(16%)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1.0  水溶性灰分g/100g  ≥45.0  水溶性灰分碱度g/100g ≥1.0,≤3.0  3.4  卫生指标 3.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4.2  感官品质检验按SB/T 10157的规定执行。 4.3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4.4  水分检验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4.5  总灰分、水溶性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4.6  碎末茶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4.7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4.8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GB/T 8309的规定执行。 4.9  粗纤维检验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 4.10  卫生指标检验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拼配茶为一批次。 5.2  抽样 按GB/T 8302 茶 取样执行。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和净含量。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b)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和GB 7718规定。 6.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暴晒、雨淋、防尘。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防潮、无异味的库房或冷藏库,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6.4  保质期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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