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BDA 002-2020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big data enterp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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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SDBDA 002-2020
发布
2020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DBDA 002-2020
 
 
适用范围
4 大数据企业要求  4.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有: a) 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 从事大数据领域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硬件产品开发或大数据存 储、采集与管理、分析与挖掘、呈现和综合应用等信息技术服务,并以此为重要经营业务和经 营收入来源; c) 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d)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4.2 产品(或服务)要求  产品(或服务)要求有: a) 企业主营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 b) 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 1) 提供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硬件产品; 2) 提供数据采集与管理; 3) 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 4) 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 5) 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 6) 提供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服务; 7) 提供大数据融合服务; 8) 提供其它大数据技术和咨询服务等。  4.3 经营收入要求  企业年度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小于 2000 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5%; b) 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 2000 万且小于 4000 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0%; c) 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 4000 万小于 1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15%; d) 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 1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12%。  4.4 研发能力要求  研发能力要求有: a) 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究开发人员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 10%; b)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大数据业务,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上一年度投入大数据技术的研发费用占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0%。  4.5 质量保证要求  质量保证要求有:a) 具有企业健康经营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研发、项目管理、财务、知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b) 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c) 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 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4.6 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诚信要求有: a)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 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真实性提供书面承诺或证 明; c) 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持续跟踪和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5 大数据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申请 企业评估一般应自行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  5.2 评估资料 大数据企业应提交的评估材料,见表1。 表 1 大数据企业评估材料一览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 1 大数据企业能力评估申请书 1 纸质/电子报件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拥有有效的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 员数情况表》;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 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质量保证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 上年度代表性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合同、发票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3 评估实施 评估实施要求如下: a)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和财税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b) 按照第 4 章的要求,对材料逐项据实评审。 c) 根据材料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5.4 评估结果  5.4.1 若所评企业,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4.2 若所评企业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5.4.3 大数据企业评估实行年度复评估制度,每年复评一次(程序同初次评估),不接受复评的企业, 证书自动失效。 5.5 评估结果的应用  5.5.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大数据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  5.5.2 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  5.5.3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时表明企业大数据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 证明。  5.5.4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5.6 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大数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收回证书: a) 在申请评估或年度复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b) 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c) 在质量、安全、环境、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 关部门处罚; d) 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e)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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