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机构要求、稽查执法人员要求、案源管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决定、备案、执行、罚没物资管理、闭环管理、结案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有关活动。
DB32/T 3164-2016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于 2016-11-20,并于 2016-12-20 实施。
DB32/T 3164-2016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A00 标准化、质量管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03.160 法律、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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