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二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规定了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
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相关消费品生产者共实施召回69次,涉及产品117.75万件,占2017年上半年消费品召回总数量的39.03%。自2016年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已累计实施消费品召回488次,涵盖11类产品,涉及产品数量已超过920万件。 ...
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办法》明确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省级以上质检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经组织论证或技术鉴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生产者不按要求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九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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