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M421-2016(R2021)
矿山用电

Use of Electricity in Mines


标准号
CSA M421-2016(R2021)
发布
1970年
发布单位
SCC
替代标准
CSA M421-2023
当前最新
CSA M421-2023
 
 
适用范围
前言 这是 CSA M421《矿山用电》的第五版,该标准是矿山安全系列标准之一。它取代了 2011 年、2000 年、1993 年和 1985 年发布的前几个版本。此版本做出了以下重大修订: a) 修订了有关垂直电缆安装的条款 4.3.1.3 和 4.3.1.4,以阐明垂直电缆安装的标准。 b) 新的条款 4.3.3.3 认可在电缆托架中使用标有 TC 的便携式电缆,并参考《加拿大电气规范》第 I 部分。 c) 新的条款 4.4.2.1 要求电压超过 750 V 的电缆耦合器必须符合 CSA C22.2 No. 298 的要求。 d) 新的条款 4.5.9 要求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功能默认关闭,并且只允许在进行安全研究后激活。 e) 条款 5.3.1 c) 已修订,以识别通过联锁插头与可移动开关室或变电站的连接。 f) 现有的条款 5.4.3.2.2 和 6.3.2 关于火焰测试等级已修订,以反映当前的 CSA C22.2 规范。 g) 关于外部便携式电源线的新条款 5.4.3.2.3 排除了对移动设备外部电缆的火焰测试等级要求。 h) 关于电气设备室的新条款 6.2 定义了位于矿井地下的电气设备室的一般要求。这一增加导致条款 6 的其余部分逐渐重新编号。 i) 关于导体的条款 6.3.1 阐明了支撑、设计和电缆牵引的要求。 j) 条款 6.4.2 和 6.5 涉及地下变压器和开关设备,引入了 CAN/BNQ 2910-510 对与爆炸物相关的安装位置的要求。 k) 关于地下变压器的条款 6.4.5 引入了针对氮气和 SF6 气体变压器的新要求。l) 关于地电位升高的新条款 6.8.3 规定了 GPR 的最大值以及可移动或移动设备的电位转移。m) 关于矿井提升机保护电路的条款 6.10.3.4 引入了“控制可靠”要求,如 CSA Z432 中所述,适用于手动操作开关 (E-stop)。n) 关于运输轨道的条款 6.11.5.2 对轨道连接进行了年度检查。o) 关于电气设备的条款 7.2.1 已修订,以符合《加拿大电气规范》第 I 部分的要求。由于这一变化,删除了许多条款,导致后续条款重新编号。 p) 增加了有关设备控制电源选项的新信息附录 F,以阐明不同控制电源方法在电源系统方面的应用方面,特别是对于故障安全电路(例如 UPS 电源、欠压与分流跳闸方法)。 q) 增加了有关地下煤矿设备防护水平和防爆方法的新信息附录 G,为使用根据 IEC 60079 系列标准及其相关设备防护水平(EPL)系统批准用于地下煤矿的 I 组电气设备提供指导。 r) 增加了有关地下煤矿交流系统接地考虑的新信息附录 H,为与第 7.10.3 条相关的系统接地提供了建议。 s) 增加了有关火焰测试等级的新信息附录 I,概述了各种火焰测试及其相对严重程度。本标准与《加拿大电气规范》第一部分结合使用,为矿山或其他采矿应用中需要特殊考虑(超出《加拿大电气规范》第一部分的要求)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设立了最低安全标准。本标准并非设计规范,也不是未经培训人员的说明手册。在制定本标准时,已考虑防止火灾危险和人身及财产伤害,以及正确的维护和操作。已充分考虑现行的公认规范和标准。范围 1.1 目的 本标准设立了在矿山运行或打算运行的电气工作和电气设备的最低要求。注意:用户应注意,联邦、省和地区立法可能会施加额外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是对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通过的《加拿大电气规范》第一部分要求的补充或修订。注意:遵守《加拿大电气规范》第一部分通常涉及与采矿相关的地面固定建筑物、结构和场所的最低电气安全要求,因为这些与其他工业设施没有区别。此类设施可能包括加工厂、营地、办公室和干地。但是,此类建筑物、结构或场所内或上可能存在特定应用,这些应用保证了本标准的应用,例如,以下对地电压超过 150 V 的设备:a) 由便携式电缆供电的移动设备;b) 由便携式电缆供电的移动设备,其中相对于周围大地或结构的接地故障电压和接地电位升高 (GPR) 需要限制在 100 V;以及 c) 未与额定负荷断路开关机械联锁的快速连接耦合器。
1.3 适用于非采矿结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渡槽、管道或土木工程挖掘。但是,如果矿井包含此类结构,则适用本标准。
1.4 本标准的结构 第 1 至 4 条适用于所有矿山。其余条款适用情况如下: a) 第 5 条适用于露天矿山和采石场; b) 第 6 条适用于地下矿山; c) 第 7 条适用于地下煤矿。
1.5 术语 在本标准中,“应”用于表达要求,即用户必须满足的规定,以符合标准;“应”用于表达建议或建议但不要求;“可”用于表达选择或标准范围内允许的选择。 条款附注不包括要求或替代要求;条款附注的目的是将说明性或信息性材料与正文区分开来。 表格和图形的注释被视为表格或图形的一部分,可以写成要求。 附件被指定为规范性(强制性)或信息性(非强制性)以定义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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