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3029-2023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Digital spraying engineered wood flo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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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CNFPIA 3029-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CNFPIA 3029-2023
 
 
适用范围
4 分类 4.1 按结构分 a) 数码喷涂两层实木复合地板; b) 数码喷涂三层实木复合地板; c) 数码喷涂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4.2 按表面形态分 a) 平面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b) 非平面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4.3 按甲醛释放量等级分 a) E0级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b) ENF级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4.4 按是否适用地面辐射供暖场所分 a) 非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b) 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4.5 按是否锁扣拼接分 a) 锁扣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b) 企口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正面 背面  优等品 合格品  榫舌缺损 不准许 不超过板长的15% — 边、角缺损 不准许 长边缺损不超过板长的30%,且宽不超过5mm,厚度不超过板厚的1/3;短边缺损不超过板长的20%,且宽不超过5mm,厚度不超过板厚的1/3 喷涂失真 不准许 — 色线 不准许 不明显 — 花纹缺损 不准许 — 砂穿 不准许 — 污斑 不明显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2mm,每块板不超过1个 — 透底 不准许 — 压痕、划痕 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1mm,每块板不超过2个 — 色晕* 不准许 不明显 — 涂饰层鼓泡 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0.5mm,每块板不超过2个 — 针孔 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0.5mm,每块板不超过3个 — 皱皮 不准许 — 粒子 不准许 不明显 — 漏漆 不准许 — 分层、鼓泡 不准许 不准许 注1:其他外观质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注2: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产品0.4m,肉眼观察不易识别为不明显。 * 非真空吸附工艺不测该项目。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规格尺寸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的常规长度为300mm~2745mm,宽度为60mm~900mm,厚度为8mm~25mm。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规格尺寸的产品。 5.2.2 尺寸偏差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尺寸偏差要求 项目 要求  平面 非平面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0.50mm;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50mm 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0.80mm 面层净长偏差 公称长度≤1500mm时,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1mm; 公称长度>1500mm时,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2mm 面层净宽偏差 公称宽度与平均宽度之差绝对值≤0.10mm;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20mm 直角度 ≤0.20mm 边缘直度 ≤0.30mm/m 翘曲度 宽度方向翘曲度≤0.20%;长度方向翘曲度≤1.00% 拼装离缝 最大值≤0.20mm 拼装高度差 最大值≤0.15mm — 注1:地板形状为正方形时,面层净长偏差执行面层净宽偏差要求。 注2:特殊产品的尺寸偏差的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5.3 理化性能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和表4的要求。 表3 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要求   平面 非平面 含水率 — ≥5.0%,且小于等于使用地木材平衡含水率 静曲强度 MPa 平均值≥30.0,最小值≥24.0 弹性模量 MPa 4000 浸渍剥离 — 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涂饰层应不剥离。 6块试件中有5块试件合格即为合格 漆膜硬度 — 优等品≥3H   合格品≥2H 漆膜附着力 — 四级 表面耐磨 — 磨耗值≤0.10g/100r,且500r花纹未破坏 磨耗值≤0.12g/100r,且300r花纹未破坏 表面抗冲击 mm 凹痕直径≤13.0 — 表3  物理力学性能要求(续) 检验项目 单位 要求   平面 非平面 表面耐污染 — ≥5级 ≥4级 锁合力 N/mm ≥2.5(侧边拼接) ≥2.5(端头拼接) 耐光色牢度 (蓝色羊毛标准) — 标准级≥6级   高保色级≥7级 注1:当使用悬浮式铺装时,面板与底层纹理垂直的数码喷涂两层实木复合地板和背面开横向槽的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不测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注2:仅锁扣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检验锁合力,企口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不检验锁合力。 表4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要求 甲醛释放量* mg/m3 E0级 ENF级   ≤0.050 ≤0.025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铅 mg/kg ≤30  镉  ≤25  铬  ≤20  汞  ≤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mg/m3 ≤0.10 苯 mg/m3 ≤0.01 甲苯 mg/m3 ≤0.02 二甲苯 mg/m3 ≤0.02 注: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根据供需双方需要检测。 * 按GB/T 39600—2021的规定进行分级。 5.4 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 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的基本质量要求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本文件表3和表4的规定,地采暖性能应符合GB/T 41547—2022中5.2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按GB/T 18103—2022中6.1的规定进行。 6.2 规格尺寸及偏差 按GB/T 18103—2022中6.2的规定进行。其中非平面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检验翘曲度应以地板的背面为基准面,并检验背面的尺寸。厚度检验应以相对最高点作为基准厚度。 6.3 理化性能 6.3.1 试件的制作、尺寸和数量规定 6.3.1.1 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6.3.1.2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3块地板作为试样。除锁合力试件外,试件均在去除榫槽后的试样上制取,试件的制取位置、试件尺寸规格及数量按表5的要求进行。试件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表5 理化性能检验试件尺寸及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数量 备注 含水率 75.0×75.0 4块 在2块试样上制取 静曲强度/弹性模量 250.0×50.0 6块 24h以后对照 浸渍剥离 75.0×75.0 6块 在2块试样上制取 漆膜硬度 300.0×板宽 1块 任意一块 漆膜附着力 250.0×板宽 1块 任意一块 表面耐磨 100.0×100.0 1块 任意一块 表面抗冲击 按设备要求 3块 在3块试样上制取 表面耐污染 300.0×板宽 1块 任意一块 锁合力 100.0×50.0 12块 在3块试样上制取,每块试样纵、横各2块试件 耐光色牢度 按设备要求 1块 任意一块 甲醛释放量 500.0×500.0 4块 样品尺寸不足时可拼接后制取,试件数量为4块。试件制作时采用不含甲醛的胶黏剂将2块试件背靠背粘起来,或者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将试件的背面密封起来,所有侧边均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形状、尺寸不限 2份,0.5g/份 任意一份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 400.0×500.0 2块 样品尺寸不足时可拼接后制取,试件数量为2块。试件制作时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将试件的背面密封起来,所有侧边均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 注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mm。 注2:表面耐磨试件不够宽度时,应用同一块地板在去掉榫舌和榫槽后进行拼接,且高低差不大于0.05mm。 注3:锁合力试件不够宽度时,试件尺寸为板宽×50.0mm。 6.3.2 含水率 按GB/T 17657—2022中4.3的规定进行,含水率的平均值以4个试件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 6.3.3 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 按GB/T 18103—2022中6.3.4的规定进行,背面有静音垫时应去掉后测试。 6.3.4 浸渍剥离 按GB/T 18103—2022中6.3.2的规定进行。 6.3.5 漆膜硬度 按GB/T 17657—2022中4.58的规定进行。 6.3.6 漆膜附着力 按GB/T 17657—2022中4.57的规定进行,切割间距为2mm。 6.3.7 表面耐磨 磨耗值的测定按GB/T 17657—2022中4.47的规定进行,转数为100r,结果精确至0.01g/100r。对于平面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继续磨至500r,观察花纹是否破坏。对于非平面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继续磨至300r,观察花纹是否破坏。 6.3.8 表面抗冲击 按GB/T 17657—2022中4.53的规定进行。冲击高度为1m,每个试件冲击1次。 6.3.9 表面耐污染 按GB/T 17657—2022中4.44的规定进行,污染物为黑咖啡和10%柠檬酸。 6.3.10 锁合力 按GB/T 18103—2022中6.3.10的规定进行,侧边和端头锁合力试件各3组。 6.3.11 耐光色牢度 按GB/T 17657—2022中4.31的规定进行。将试件和一组蓝色羊毛标准(标准级选蓝色羊毛标准6级;高保色级选蓝色羊毛标准7级)一起曝晒,当蓝色羊毛标准的曝晒与未曝晒部分间的色差达到灰度样卡4级时终止曝晒。在评级灯箱内比较试件和蓝色羊毛标准的相应变色,试件的耐光色牢度等级即为显示相似变色的蓝色羊毛标准的号数。 6.3.12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的规定进行测试,甲醛释放量精确至0.001mg/m3。 6.3.13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按GB/T 33042—2016中的规定进行。其中,样品制备、重金属元素提取,分别按GB/T 33042—2016中6.2和7.2的规定进行。 6.3.1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 6.3.14.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释放量测试方法按HJ 571—2010中附录A.5的规定进行。 6.3.14.2 质量浓度计算: 按式(1)计算各组分质量浓度:                                  (1) 式中:ρm——分析样品的质量浓度,mg/m3; mF——采样管所采集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mg; mb——空白管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mg; V——采样体积,L。 6.3.14.3 标准状态的质量浓度计算: 按式(2)将6.3.14.2的质量浓度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2) 式中:ρc——标准状态下分析样品的质量浓度,mg/m3; ρm——分析样品的质量浓度,mg/m3; T0——标准状态下的热力学温度,273K; T——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t)℃与标准状态的热力学温度之和,(t+273)K; p0——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kPa; p——采样时采样地点的大气压力,kPa。 6.3.14.4 有机化合物质量浓度计算要求: 按HJ 571—2010附录A.6.1.3中的规定进行。 6.3.14.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质量浓度计算: 计算6.3.14.3得到的各有机化合物标准状态的质量浓度的总和,作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质量浓度(ρχ);按6.3.14.3计算苯的标准状态质量浓度,作为苯质量浓度;按6.3.14.3计算甲苯的标准状态质量浓度,作为甲苯质量浓度;按6.3.14.3计算二甲苯的标准状态质量浓度,作为二甲苯质量浓度。 6.3.15 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理化性能 地采暖用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的基本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按本文件6.3.1至6.3.14的规定进行;地采暖性能检验按GB/T 41547—2022中6.2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以批量为单位,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含水率、浸渍剥离、漆膜硬度、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表面抗冲击。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5的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的型式检验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类型产品为一批。 7.3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3.1 总则 数码喷涂实木复合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类型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 7.3.2 外观质量 按GB/T 18103—2022中7.2.2.1的规定进行。 7.3.3 规格尺寸及偏差 按GB/T 18103—2022中7.2.2.2的规定进行。 7.3.4 理化性能 7.3.4.1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见表6。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足够的试样进行理化性能检验。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6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块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 3 6 ≥1001 6 12 注1: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苯、甲苯、二甲苯测试试样根据产品规格单独取样。 注2:如样品规格偏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7.3.4.2 检验结果的判定: a)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弹性模量、锁合力的算术平均值满足本文件5.3的要求,该地板试样的含 水率、弹性模量、锁合力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b)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平均值满足本文件5.3的要求,且最小值不小于标准规定值的80%,该地 板试样的静曲强度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c) 地板试样的浸渍剥离、漆膜硬度、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耐光色牢度、甲醛释 放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苯、甲苯、二甲苯均达到本文件5.3的要求时,该地板试样上述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d) 地板试样的表面抗冲击最大值均达到本文件5.3的要求时,该地板试样表面抗冲击性能判为合 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4 综合判定 样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全部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时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识有与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商标、规格、型号、类别、等级、甲醛释放限量标识、数量,以及防雨淋、防潮、防晒等其他注意事项。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花色、等级等差别,分别堆放。并应做好相应的标识、保管与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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