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HINABICYCLE 10-2022
租赁电助力自行车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ntal 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


标准号
T/CHINABICYCLE 10-2022
发布
2022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CHINABICYCLE 10-2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整车安全、机械安全、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蓄电池组、车辆通信功能、待机功耗、装配质量、标记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附录中给出了车辆与平台通讯协议要求,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实时数据、电池基本信息、电池实时信息和故障信息等。 考虑到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使用环境相对家用的较为恶劣,对其强度和性能要求更严苛,因此在本标准中补充增加或优化了整车质量、整车动态强度、恒定湿热运行、低温运行、高低温循环、车把稳定性、车架脚蹬力疲劳强度、车架水平力和垂直力疲劳强度、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蓄电池组性能、蓄电池组安全、装配质量、外观质量、淋水涉水性能等要求,另外,为了管理与监督要求,在本标准中增加了通信要求。其中,整车质量设定时,起草组组织了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并经起草组充分讨论,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38 kg。 为了保证标准要求的科学性、严谨性等,起草组还组织了对标准内容逐条试验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 其他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1)禁用物质、闸皮(摩擦片)以及可迁移元素、增塑剂 原标准草案中关于该部分要求为“租赁电助力自行车禁用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GB 30512的规定,闸皮(摩擦片)中不应含石棉。任何与骑行者密切接触的部件,如:车架上的油漆及聚合物的涂层、鞍座表面、把套和闸把, 应符合GB 6675.1规定的可迁移元素(其它玩具材料)、增塑剂(所有产品包括可放入口中的产品)的限量要求。部件中可迁移元素的限量按GB 667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增塑剂的含量按GB/T 2204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在起草组讨论时,禁用物质使用要求符合GB 30512的规定,部分代表认为,该要求主要基于出口贸易中的RoHS(《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要求,国内一般不做规定,如国内也按此执行,则会增加企业成本,但也有部分代表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建议按GB 30512的规定执行。起草组根据各位代表意见以及投票结论,最终确定禁用物质按GB 30512的规定执行。 闸皮(摩擦片)不应含石棉,根据会上各位代表的意见以及投票结论,该要求保持不变。 可迁移元素与增塑剂的要求,部分代表认为该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儿童接触并对其健康造成影响,成人使用不会有影响,而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产品,根据交通法及本标准使用说明,1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因此没有必要做规定,给企业增加成本。部分代表认为虽然使用对象很明确,但是无法避免儿童接触,且标准应起到更好的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保留。起草组根据各位代表意见以及投票结论,将该要求中原助动词“应”调整为“宜”。 2)轮胎尺寸 原草案中规定轮胎公称直径应满足390~750(16in~29in),部分代表认为该规定不妥当,轮胎公称直径及其与英寸的对应关系,与GB/T 7377《力车轮胎系列》、ISO 5775中尺寸均不对应。起草组根据代表意见,并结合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的要求、轮胎类型、轮胎规格尺寸参数等要求,将轮胎尺寸要求修改为“租赁电助力自行车轮胎尺寸宜符合GB/T 31458的规定。”删除 “390~750(16in~29in)”要求。 3)助力比 关于助力比值以及助力比的要求,有代表建议笼统的规定一个值不妥,可分车速对助力比进行不同规定。起草组根据代表意见,并参考日本JIS D9115的要求,对助力比要求进行了调整,按车速对助力比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对助力功能的安全和平稳作了规定,此外,考虑试验检测能力及便捷性等要求,将该部分要求调整入总则。 4)支架类型及驻车稳定角 原草案中规定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采用主支架,并对安装侧支架的驻车稳定角度进行了统一要求。部分代表认为,支架的类型不需要统一规定,仅要求驻车稳定性即可。此外,关于“主支架”术语的建议与ISO 8090保持一致,与国际接轨同时与自行车标准体系统一。起草组结合各位代表意见,按ISO 8090的要求,并结合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使用情况,删除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采用主支架”的要求,统一术语,并对租赁电助力产品使用较多“单支架”、“侧支架”的驻车稳定角暂按摩托相关标准进行统一,以满足驻车稳定性的要求。 5)剩余电量提示 原草案中规定“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安装剩余电量提示装置。”,起草组讨论时,代表提出,还应增加剩余电量的骑行里程要求,防止在骑行过程中没电,给骑行者带来不便,起草组根据大家意见,并结合实际使用场景(夜间骑行开启照明装置),修改增加了“剩余电量应能满足照明装置开启且助力骑行至少5km的要求”。 6)车辆颠簸 原草案中,关于车辆颠簸规定了“整车负载75kg,以(5±1)km/h的速度,从 200mm 高度的路肩下行1500次。”但是运营企业及检测机构等代表均认为该试验方法操作上有难度,甚至会给试验人员带来人身伤害,经讨论,删除了“车辆颠簸”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7)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原标准草案中规定前管处载荷为10kg,振动次数为45万次,有代表提出,前管处载荷重量以及振动45万次偏高,也有代表认为,租赁车辆使用场景比较恶劣,建议振动次数高于QB/T 1880,为充分协商一致,起草组组织了两次投票,根据投票结论,载荷不变,振动次数调整为20万次。 8)标记 原草案中规定了较详细的标记要求,但是在讨论时,代表们提出,应仅规定保障车辆安全使用的标记要求,且位置不宜统一,可各运营企业自定义。 起草组针对大家的意见,组织了调研,将在调研完成后作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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