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C22.2 No.348-2023
电动汽车电力输出设备(EVPE)

Electric vehicle power export equipment (EV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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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CSA C22.2 No.348-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SCC
当前最新
CSA C22.2 No.348-2023
 
 
代替标准
CSA C22.2 No. 348:23
被代替标准
43.120
适用范围
范围 1.1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00 Vac 和 1500 Vdc 或更低的非车载单向和双向设备,这些设备在电动汽车和非车载负载之间传输电能,并与电力系统并联运行。例如使用永久连接的车辆连接器的公用电网。具有可选双向功能的设备既可用作电动汽车电力输出设备(EVPE),也可用作电动汽车供电设备(EVSE)。适用这些要求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和 CSA C22.1、加拿大电气规范第 I 部分进行安装。
1.2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室内设备或户外使用。
1.3 对于不带电力输出功能的设备的要求包含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标准 NMX-J-677 ANCE/CSA C22.2 No. 280/UL 2594 或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标准 NMX- J-817 ANCE/CSA C22.2 No. 346/UL 2202. 1.4 本标准要求适用的设备的某些配置具有如下所述的功能: a)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运行作为配备转换器的独立设备,并向交流和/或直流插座提供交流和/或直流电源,以连接到外部负载; b)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作为独立的设备,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向交流插座提供交流电源,以连接外部负载; c)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转换器,并向未与场所的电网连接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布线系统; d)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转换器,永久连接到场所,并向未与车辆并网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室内布线系统; e) 设备可由车辆提供直流电源,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逆变器,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f)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场所,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g)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备有用于转换为交流电源的逆变器,并永久连接到房屋布线系统,能够与区域电力系统(AREA EPS)并联运行,但通过 PCS 控制阻止输出到公用电网; h)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室内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但无法通过以下方式输出到公用电网: PCS控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00 Vac 和 1500 Vdc 或更低的非车载单向和双向设备,这些设备在电动汽车和非车载负载之间传输电能,并与电力系统并联运行。例如使用永久连接的车辆连接器的公用电网。具有可选双向功能的设备既可用作电动汽车电力输出设备(EVPE),也可用作电动汽车供电设备(EVSE)。适用这些要求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和 CSA C22.1、加拿大电气规范第 I 部分进行安装。
1.2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室内设备或户外使用。
1.3 对于不带电力输出功能的设备的要求包含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标准 NMX-J-677 ANCE/CSA C22.2 No. 280/UL 2594 或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标准 NMX- J-817 ANCE/CSA C22.2 No. 346/UL 2202. 1.4 本标准要求适用的设备的某些配置具有如下所述的功能: a)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运行作为配备转换器的独立设备,并向交流和/或直流插座提供交流和/或直流电源,以连接到外部负载; b)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作为独立的设备,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向交流插座提供交流电源,以连接外部负载; c)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转换器,并向未与场所的电网连接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布线系统; d)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转换器,永久连接到场所,并向未与车辆并网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室内布线系统; e) 设备可由车辆提供直流电源,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逆变器,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f)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场所,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g)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备有用于转换为交流电源的逆变器,并永久连接到房屋布线系统,能够与区域电力系统(AREA EPS)并联运行,但通过 PCS 控制阻止输出到公用电网; h)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室内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但无法通过以下方式输出到公用电网: PCS 控制;1 范围 1.1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1000 Vac 和 1500 Vdc 或更低的非车载单向和双向设备,这些设备在电动汽车和非车载负载之间传输电能,并与电动汽车并联运行。电力系统,例如公用电网,使用永久连接的车辆连接器。具有可选双向功能的设备既可用作电动汽车电力输出设备(EVPE),也可用作电动汽车供电设备(EVSE)。适用这些要求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和 CSA C22.1、加拿大电气规范第 I 部分进行安装。
1.2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室内设备或户外使用。
1.3 对于不带电力输出功能的设备的要求包含在电动汽车供电设备标准 NMX-J-677 ANCE/CSA C22.2 No. 280/UL 2594 或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标准 NMX- J-817 ANCE/CSA C22.2 No. 346/UL 2202. 1.4 本标准要求适用的设备的某些配置具有如下所述的功能: a)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运行作为配备转换器的独立设备,并向交流和/或直流插座提供交流和/或直流电源,以连接到外部负载; b)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作为独立的设备,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向交流插座提供交流电源,以连接外部负载; c)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转换器,并向未与场所的电网连接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布线系统; d)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转换器,永久连接到场所,并向未与车辆并网部分互连(电气连接)的负载提供交流或直流电源。室内布线系统; e) 设备可由车辆提供直流电源,并配有永久连接到场所的逆变器,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f)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场所,并通过转换开关向场所布线系统提供交流电源; g)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备有用于转换为交流电源的逆变器,并永久连接到房屋布线系统,能够与区域电力系统(AREA EPS)并联运行,但通过 PCS 控制阻止输出到公用电网; h)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室内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但无法通过以下方式输出到公用电网: PCS控制; i) 该设备可以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且该设备配有并网逆变器,用于转换为交流电源,并永久连接到前提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但不孤岛(电网停电期间无备份); j)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前提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但不会孤岛运行(在运行期间没有备用电源)电网停电); k)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直流电源供电,并配备并网逆变器,用于转换为交流电源,并永久连接到驻地布线系统,能够与 AREA EPS 并联运行孤岛(电网停电期间的备用); l)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配有可选的电压调节设备,并永久连接到驻地布线系统,能够与具有孤岛功能的 AREA EPS 并行运行(电网停电期间的备用电源) ); m) 该设备可以通过车辆的直流电提供给其他逆变器/转换器/功率调节设备,这些设备与电网互动,能够与 AREA EPS 并行运行,向电网提供交流电,并满足其他特殊用途要求; n) 该设备可由车辆的交流电源供电,并永久连接到前提布线系统,并使用满足 SAE J3072 性能要求(包括适用于 EV-EVPE 设备接口的通信协议)的 EV 车载交互式逆变器与 AREA EPS 并行运作。上述(a)至(n)的所有设备配置也可以为电动汽车提供电力,以给车载电池充电。所有设备都具有一种功能,如果车辆的功率超过特定限制,则会导致车辆与负载之间断开。某些产品可能能够在多种模式下运行。
1.5 电力输出功能包括启用和禁用功能,以限制或防止向无法或不允许接收反馈电力的位置输出到公用电网。此功能通过使用分布式能源的逆变器、转换器、控制器和互连系统设备标准 UL 1741 的要求来解决。
1.6 该设备执行功率转换和互连系统设备 (ISE) 功能。这些功能可以位于一台设备内或多台设备内。
1.7 不是完整组件且依赖于安装在最终产品中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设备,应根据本标准和最终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估。
1.8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电池充电器。这些产品的要求可在发动机起动机电池充电电池充电器标准 UL 1236、工业电池充电器标准 UL 1564 或 CSA C22.2 No. 107.2(电池充电器)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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