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配套指南; (三)《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六)《关于开展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经验反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35号); (七)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其他文件。 ...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了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见附件)。...
环保、交通、水务、园林、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工作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 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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