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条件、安装验收、仪器设备及测量软件基本功能验收、封缄和标识验收、监测方法及测量过程参数验收、比对监测验收、联网验收、文件控制、相关制度、记录和使用说明书验收、仪器验收检测方法和验收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废水,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验收。
DB13/T 1642.2-2012由2012/11/28 发布于 2012/12/15,并于 2012/12/15 实施。
DB13/T 1642.2-201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01 技术管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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