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ANSI Z21.47-2016/CSA 2.3-2016
燃气中央炉

Gas-fired Central Furnaces


标准号
CSA ANSI Z21.47-2016/CSA 2.3-2016
发布
2016年
发布单位
SCC
当前最新
CSA ANSI Z21.47-2016/CSA 2.3-2016
 
 
适用范围
前言 这是 ANSI Z21.47 / CSA 2.3《燃气中央炉》的第七版。 它取代了 2012 年、2006 年、2003 年、2001 年、1998 年和 1993 年发布的先前版本。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操作的燃气中央炉(见第 3 条定义),以下称为炉子,用于安装在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中,包括直排式、房车式、户外式和预制(移动)住宅的炉子。 这些炉子可能包括冷却装置。 所有装置都必须完全由新的、未使用的零件和材料构成。
1.2 在加拿大,本标准适用于输入功率高达 400,000 Btu/hr(117 228 W)的燃气中央炉。
1.3 本标准适用于 I 类、II 类、III 类和 IV 类中央炉。见第 3 条“定义”。
1.4 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条“定义”中定义类型的熔炉,这些熔炉设计用于通过管道向远离或毗邻熔炉位置的空间供应热空气。此类熔炉相对于被加热空间的位置和使用需要设备自动运行。
1.5 本标准仅涵盖那些效率不受美国 1975 年能源政策法和保护法以及 1978 年国家能源保护政策* 监管的熔炉或不受加拿大第 13 条“加拿大独有物品”监管的熔炉(当连接到单相电源时)。 * 在印刷本文时,美国联邦能源法案对输入额定值低于 225,000 Btu/hr (65 941 W) 的熔炉效率(加热能力)进行了监管。
1.6 本标准中未明确定义的熔炉类型可能需要接受检测机构认为必要的检查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7 本标准还适用于工厂配备有通风罩和自动通风挡板装置的熔炉(见第 3 条定义),以下简称通风挡板装置。
1.8 除非铭牌上另有说明,熔炉应根据其标记和制造商的安装说明安装在室内。当满足指定的附加或替代规定时,熔炉可用于预制(移动)房屋安装或室外使用。
1.9 用于预制(移动)房屋安装的熔炉应设计为,当按照随熔炉提供的制造商安装说明进行安装时,其燃烧系统与预制(移动)房屋的居住空间完全隔离。炉子燃烧系统与活动房居住空间的完全隔离是通过设计和安装炉子来实现的,因此 (1) 所有燃烧用空气、(2) 炉子的燃烧系统和 (3) 所有燃烧产物都与居住空间完全隔离。门、面板和任何其他用于封闭结构的检修开口都只能与室外相通。根据其固有设计提供这种完全隔离的炉子称为直接通风中央炉(见第 3 条定义)。
1.10 炉子用于第 5.1.1 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气体。活动房安装用的炉子应可转换为使用天然气和丙烷气。
1.11 适用于 II、III 或 IV 类炉的特殊结构规定列于第 1.12、4.1.25、4.13、冷凝水处理、第 4.14.16 至 4.14.18、4.23.6(d)、4.23.6(h)、4.26.3 (b)(iv) 和第 4.26.6(f) 条中。
1.12 室内安装的炉子,设计为通过外墙水平排放烟气,应指定为 III 类或 IV 类,但 I 类炉子除外,该类炉子使用列出的外部应用于通风系统的机械通风器。
1.13 适用于预制(移动)房屋安装用熔炉的特殊结构规定在第 1.8、1.9、1.10、4.1.24、4.5.5、4.10.18、4.23.3(d)、4.23.9、4.26.3(b)(vi)、4.26.13(a) 和第 4.26.13(d) 条款以及第 6 条款中列出。
1.14 适用于可转换为天然气和丙烷气的熔炉的特殊结构规定在第 1.10、4.7.5、4.11.5(d)、4.26.3(b)(vii) 和第 4.26.5(a) 条款中列出。
1.15 如果本标准中给出的测量值后面跟着其他单位的等效值,则第一个规定值应视为规格,除非第 4.22.1 和 4.26.1(b) 条中另有说明。
1.16 本标准中所有对“psi”的引用均视为表压,除非另有规定。
1.17 适用于设计用于可选列出的转换套件的炉子的特殊构造规定在附录 H“列出的燃气器具转换套件的规定(可选)”中概述。
1.18 第 2 条参考出版物包含本标准中特别引用的标准列表以及可从中获取这些标准的来源。第 2 条参考出版物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的参考标准(如适用)。本标准的用户有责任根据安装地点管辖机构的要求确定适用的参考标准。但是,在特定国家/地区使用的炉子仅应符合该国适用的参考标准。
1.19 第 4.17 条“电气设备和接线”是《燃气中央炉标准》ANSI Z21.47 所特有的。加拿大电气设备和接线规定包含在《燃料燃烧设备电气特性标准》CAN/CSA-C22.2 第 3 号中。
1.20 适用于设计为在海拔 2000 英尺(610 米)以上运行的炉子的特殊结构规定在附件 K“列出的高海拔转换套件规定(可选)”中概述。
1.21 在本标准中,“应”用于表达要求,即用户必须满足的规定以符合标准;“应该”用于表达建议或建议但不要求;“可以”用于表达选择或标准范围内允许的选择。条款附带的注释不包括要求或替代要求;条款附注的目的是将说明性或信息性材料与正文区分开来。表格和图形的注释被视为表格或图形的一部分,可以按要求编写。附件被指定为规范性(强制性)或信息性(非强制性)以定义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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