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EN 1776:2015
气体基础设施 气体测量系统 功能要求

Gas infrastructure — Gas measuring systems —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标准号
NS-EN 1776:2015
发布
2016年
发布单位
SCC
当前最新
NS-EN 1776:2015
 
 
适用范围
采纳来源:EN 1776:2015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设计、建造、测试、调试/退役、操作、维护和适当校准的功能要求,以及适用于所有新气体测量系统和现有系统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适当文件规定。本欧洲标准还规定了测量系统的精度等级和适用于这些等级的阈值。合规性证明是通过选择、安装和操作适当的测量仪器以及适当的计算文件规定来实现的。每个精度等级都提供了合规性证明的示例;但它们不是规定性的解决方案。本欧洲标准适用于 EN 437 中分类的第二类气体。它也适用于符合 EN 437 的经过处理的非传统可燃气体,并且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功能要求技术评估(例如注入的生物甲烷),以确保气体中没有其他成分或特性会影响测量系统的计量和物理完整性。本欧洲标准还可用作 EN 437 中分类的第一和第三家族气体的指南;然而,还应考虑气体家族的不同成分和物理特性。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原料气体或酸性气体。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CNG 加气站的气体测量。本欧洲标准为设计、安装和操作具有附加功能的燃气表(智能燃气表)提供了指南。除非另有规定,本欧洲标准中使用的所有压力均为表压。对于相关的压力调节系统,适用 EN 12186 和/或 EN 12279 的要求。对于本欧洲标准范围内的燃气测量系统的设计、外壳、布局、组件材料、结构、通风、排气和整体安全要求,如相关,还适用 EN 15001、EN 12186、EN 12279 和/或 EN 1775。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燃气基础设施的共同基本原则。本欧洲标准的用户应了解,CEN 成员国可能存在更详细的国家标准和/或行为准则。本欧洲标准旨在与阐述上述基本原则的国家标准和/或行为准则结合使用。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的更严格要求与本欧洲标准的要求发生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 CEN/TR 13737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所示。CEN/TR 13737(所有部分)提供:¾ 澄清成员国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¾ 如果合适,提供更严格的国家要求;¾ 获取最新信息的国家联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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