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
4、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海洋主管部门设立地方海洋产业基金,推动海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符合工商银行风险偏好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推荐理财资金投资海洋产业基金,并为基金所投企业提供投贷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通过股权投资、重组并购贷款、债券发行等投资银行手段积极支持涉海企业科技研发和产业整合,提升企业竞争力。 ...
日前,由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牵头制定的中国水产学会团体标准《海洋牧场牡蛎礁建设技术规范》正式发布。 我国是海洋农业大国,经过40余年的快速发展,面临环境恶化、资源衰退、生态系统失衡、灾害频发等问题,亟需转型升级。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海洋牧场牡蛎礁建设的本底调查、礁区选址、构建方式、基质设计与投放、牡蛎移植、监测与评价、维护与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我国海洋牧场牡蛎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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