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EN 15502-2-1:2012
燃气集中供热锅炉 第2-1部分:标称热输入不超过 1 000 kW 的 C 型器具和 B2、B3 和 B5 型器具的具体标准

Gas-fired central heating boilers - Part 2-1: Specific standard for type C appliances and type B2, B3 and B5 appliances of a nominal heat input not exceeding 1 000 kW


标准号
NS-EN 15502-2-1:2012
发布
2013年
发布单位
SCC
当前最新
NS-EN 15502-2-1:2012
 
 
适用范围
ADOPTED_FROM:EN 15502-2-1:2012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有关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合理使用能源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装有大气燃烧器、风扇辅助大气燃烧器或全预混燃烧器的燃气集中供暖锅炉的分类和标记,以下称为“锅炉”。 使用锅炉一词时,需要将其理解为包括其连接管道、管道和端子(如果有)的锅炉。 根据 CEN/TR 1749 中的分类,本欧洲标准涵盖从 C1 到 C9 类型和 B2、B3 和 B5 类型的燃气集中供暖锅炉:a) 标称热输入(基于净热值)不超过 1 000 kW;b) 使用三种气体系列中的一种或多种可燃气体,压力为 EN 437 中规定的压力; c) 正常运行时,传热流体的温度不超过 105 °C;d) 水回路中的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 6 bar;e)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产生冷凝;f) 在安装说明中声明为“冷凝”锅炉或“低温锅炉”或“标准锅炉”;如果没有声明,则该锅炉将被视为“标准锅炉”;g) 旨在安装在室内或室外部分受保护的地方;h) 可能包括通过瞬时或储存原理生产热水的设施,整体作为单个单元销售;i) 设计用于密封水系统或开放水系统;j) 为模块化锅炉或非模块化锅炉。本欧洲标准将与通用要求标准 EN 15502-1 结合使用。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已知结构的锅炉的要求。对于本标准可能未完全涵盖的具有替代结构的锅炉,需要评估与这种替代结构相关的风险。第 11 条给出了基于风险评估并涵盖燃气器具指令基本要求的评估方法示例。本欧洲标准并未涵盖以下方面的所有要求:k) 旨在连接到燃气管网的器具,在器的使用寿命期间,分配燃气的质量可能发生很大变化(见附件 DD);l) 使用烟道挡板的器具;m) B21、B31、B51、C21、C41、C51、C61、C71 和 C81 型器具;n) 标称热输入(以净热值为基础)超过 70 kW 的 C7 器具;o) 采用柔性塑料烟道衬里的器具;p) 设计用于连接到设计在过压下运行的组合烟道系统的器具(例如 Ca)); q) 装有组合燃烧产物回路的器具,该回路设计用于在过压下运行(例如 Cb)); r) 旨在连接到具有机械提取功能的(公共)烟道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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