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备案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切实做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的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审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管理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实验室依法依规建设。...
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
此外,相关部门还签订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奥运生物反恐责任书”,建立了层层负责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生物安全自查实施月报制 农业局要求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11月25日前成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自11月起,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每月要开展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及时纠正生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任何安全隐患,并于次月3日前将结果上报至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之后再逐层上报。...
据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相关防护屏障要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要求。警示标识: 1.实验室的建筑物入口、实验室入口、实验室操作间,仪器设备等都粘贴相应的警示标识,列明该实验室内各种潜在危险。 2.生物危害标识:标志底色为黄色,文字为黑色,生物危险二级,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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