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BDA 3004-2021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Big Data Enterprise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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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QBDA 3004-2021
发布
2021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QBDA 3004-2021
 
 
适用范围
3.3  大数据企业 big data enterprise 大数据企业是指与大数据存在各种关系的企业,包括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与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三类。此处“企业”是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 4 大数据企业条件 4.1 基本资格条件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4.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4.1.3 企业主营业务与数据密切相关。 4.2 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条件 4.2.1 符合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定义特征,主营业务为大数据业务,能够提供大数据产品和服务。 4.2.2 拥有一个或以上经认定的大数据产品。 4.2.3 拥有大数据相关核心数据资源或关键技术,数据资源的增值利用及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2.4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大数据相关工作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大数据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5 企业年数据资源、大数据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其中大数据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大数据产品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 产品和服务 4.5.1 大数据企业开发销售的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5.2 大数据产品应当符合《T/QBDA 3003-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要求,并接受评估机构的大数据产品评估。 4.6 企业诚信 4.6.1 遵守大数据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发起的倡议和行业自律文件。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大数据产品开发、支持、应用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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