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NSGJXH 0025-2023
崀山脐橙 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regional public brand of Langshan navel 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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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HNSGJXH 0025-2023
发布
2023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HNSGJXH 0025-2023
 
 
适用范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崀山脐橙  langshan  navel orange 崀山脐橙是指种植在东经110°18’至110°28’、北纬26°15’至26°50’之间的新宁县生产的早、中熟脐橙果品;品种以崀丰脐橙、纽荷尔脐橙、卡拉卡拉红肉脐橙、福本脐橙为主;可溶性固形物≥11.5%,具有“橙红、光洁、味浓、芳香、耐贮”等区别于其他产区品质特征的脐橙果品。 3.2  崀山脐橙区域公用品牌public brand of langshan  navel orange 由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类型为31类。 4 品牌主体 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是崀山脐橙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品牌”)许可、管理的法定主体,履行品牌许可使用的管理职能,具体工作有: a) 负责本文件的实施; b) 组织品牌许可使用的申请; c) 对品牌的使用进行管理; d) 为品牌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 e) 做好品牌的广告宣传; f)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相关侵权、假冒和违法生产经营问题; g) 受理相关投诉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申请对象 5.1 经营主体 申请使用品牌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依法登记; b)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5.2 产品条件 品牌所使用的产品应: a)产品产地条件应符合T/XGJXH 0019的规定; b)产品质量应符合T/XGJXH 0020的规定; c)产品栽培应符合T/XGJXH 0021和T/XGJXH 0022的规定; d)产品贮运应符合T/XGJXH 0023的规定; e)产品追溯应符合T/XGJXH 0024的规定; f)产品包装标识就符合T/XGJXH 0026的规定; g)产品应具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符合GB 2762的规定; h)产品生产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 6 申请流程 6.1 申请材料 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品牌时,应向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主体公章: a)品牌许可使用申请表,见附录A; b)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c)取得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d)《品牌使用承诺书》,见附录B; e)其他资料。 6.2 受理 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自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6.3 评审 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应组织专家,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评审意见。 6.4 公示 评审结果在湖南省柑橘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15个工作日。 6.5 备案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6 授权 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和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应办理如下事项: a)双方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b)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向经营主体发放品牌使用证。 7 使用管理 7.1 品牌应用 7.1.1 经营主体在使用崀山脐橙区域公用品牌时,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崀山脐橙区域公用品牌标志。 7.1.2 经营主体使用崀山脐橙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时,不得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小于经营主体自有商标,且符合T/XGJXH 0026崀山脐橙 标识与包装规范的要求。 7.1.3  品牌标志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品牌标志时,应规范醒目。 7.2 品牌管理 7.2.1 应自觉维护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7.2.2 应建立品牌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3 年,确保该品牌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或馈赠。 7.2.3 应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品牌。 7.2.4 应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品牌。 7.3 品牌退出 品牌使用期间,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有权收回该品牌的使用资格: ——使用违禁物品或非法添加剂,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到期申请未通过; ——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书面申请停止使用品牌; ——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8 检查与投诉 8.1 检查 8.1.1 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品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1.2 经营主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自然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品牌授权,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8.1.3 经营主体拒不整改的,取消授权; 8.1.4 对仿冒品牌的个人或组织,应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 8.2 投诉 经营主体在品牌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异议,可向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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