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界定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标准化建设,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强调,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位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辽宁盘锦市盘山县投资2.26亿元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投资2.26亿元,建设35个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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