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知》还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要求全市各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相关要求,逐项对照自检自查,并自觉纠正违反协议相关规定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2月24日下班前报送至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个人账户服务部。2月27日至3月17日为现场稽查阶段。由鞍山市医保局统一指挥调度,市、县、区医保局、医保中心稽查力量,组建稽查小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布局,划分区域分片负责,落实稽查任务。...
在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条件中,提出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要求,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保证了医保资金安全,促进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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