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NFPIA 4004-2019
人工林木炭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Charcoal made of timber for plantation forest


标准号
T/CNFPIA 4004-2019
发布
2019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CNFPIA 4004-2019
 
 
适用范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文件。 3.1 人工林 plantation forest 以用材为目的,用人工手段营造和培育的森林,多为单层林、纯林。 3.2 木炭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 of charcoal 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木炭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3.3 木材合法性 timber legality T/CNFPIA 4004—2019 2 指木材的采伐、运输、加工和销售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所在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 国已经签署的相关国际协议等的规定和要求,经营者需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 责任。 3.4 木材合法性认定 timber legality verification 按规定程序对森林经营单位或木材加工及销售企业木材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并发放证书,以证明木材 来源合法的过程。 3.5 利益相关方 stakeholders 能够影响一个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或集体。包括股东、供应商、 客户、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相关的社区及社区居民等。 3.6 木炭得率 wood utilization rate 木材经过加工成为木炭产品的成品重量占所消耗木材总重量的比率。 3.7 粉尘 dust 木炭生产和产品搬运、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细小颗粒及悬浮物。 4 要求 4.1 生产原料、工艺与装备要求 4.1.1 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采用先进的木炭生产工艺与装备,选择适宜生产规模,提高产品 等级和质量。 4.1.2 原料要求 木炭原料应来自通过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FSC)、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 (Programme for the Endorsement of Forest Certification Schemes,PEFC)等森林认证的人工林,并具有 森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 木炭原料来自没有通过森林认证的人工林,人工林应符合 T/CNFPIA 4002—2017 对森林经营木材 合法性认定标准的要求。 T/CNFPIA 4004—2019 3 4.1.3 生产工艺要求 必须制定木炭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规程,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规程适用范围; ——木炭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以及备料、装窑、点火、热解、冷却、出窑、存放、检测、包 装等工序; ——各工序的技术和工艺参数; ——木炭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产品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4 建立木炭清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服务和供应原料的采购、对产成品的投 诉处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记录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文件化。 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能被相关工作人员所理解、方便地获得,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4.1.5 生产装备要求 木炭生产装备主要有砖窑炉和机械炉。由于机械炉采用热解烟气回收装置,热解温度可控,回收的 可燃气体可以再次利用,并减少排放烟气的污染,提倡选用机械炉。对于热解温度较高,不宜采用机械 炉的可以采用砖窑炉,但砖窑炉应加装热解烟气回收和降尘装置,以回收可利用的副产品,同时减少排 放污染。 4.1.6 粉尘处理要求 木炭生产应采取半封闭车间进行生产。车间和封闭的成品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粉尘浓度按 GBZ/T 192.1 进行测定。车间和成品库房的粉尘浓度不高于 3 mg/m3。 4.2 木炭得率 不同木炭品种,木炭的得率不尽相同,木炭的得率大致在10%~30%左右。 4.3 木炭产品特征指标 木炭合格的理化性能指标为:灰分≤5%,含水率≤12%,发热量≥29 300 kJ/kg。产品合格率不低 于95%。试验方法按照 GB/T 17664 的规定进行。 4.4 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指标 4.4.1 木炭砖窑炉或机械炉的烟尘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或严于该标准的厂区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 定。 T/CNFPIA 4004—2019 4 4.4.2 木炭生产厂区环境噪音限值应满足 GB 12348 标准规定。 4.4.3 木炭产品包装前需等长度截段处理,切削木炭时,需有吸尘装置,以防粉尘污染。 4.4.4 木炭生产企业生活污水排放按 GB 8978 或严于该标准的木炭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定 执行。 4.5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4.5.1 木炭生产产生的烟气必须进行回收利用。 4.5.2 木炭生产原料的贮木场地应硬化处理,木材摆放整齐。原料粗加工的剩余物和残渣需及时清理, 并全部回收利用。 4.5.3 木炭截段处理产生的炭粉,回收后进行再利用。 4.6 生产环境与安全卫生指标 4.6.1 作业环境噪声限值按 GBZ 1 规定执行。 4.6.2 场内应有明显标记,区分人流和物流通道,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应分开 并设置隔离带。 4.6.3 厂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供水系统,满足 GB 50016 标准规定。产成品区应设有防火门,进行隔 离。 4.6.4 烟气回收装置应配置焦油、木醋液收集的专门容器,并对焦油和木醋液进行回收利用。 4.6.5 厂区尽量进行绿化,创造好的自然环境。 4.7 包装、储存和运输 4.7.1 产品包装及标识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等级、生产厂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商标和木材来源合法性认证 (认定)标识。 4.7.2 产品贮存与运输 新烧制的木炭,摊放三天后再进行包装、堆积、发运。贮存时应避免受潮,按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运输时避免受潮或淋雨。 5 发布、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发布。 5.2 本标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成立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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