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604-1994
2类1级、2级和3级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

UL Standard for Safety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Class I and II, Division 2, and Class III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Third Edition;Reprinted With Revisions Through and Including 2/3/2004


 

 

非常抱歉,我们暂时无法提供预览,您可以试试: 免费下载 UL 1604-1994 前三页,或者稍后再访问。

您也可以尝试购买此标准,
点击右侧 “立即购买” 按钮开始采购(由第三方提供)。

 

标准号
UL 1604-1994
发布
1994年
发布单位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替代标准
UL 1604 BULLETINS-2003
当前最新
UL 1604 BULLETIN-2012
 
 
适用范围
1.1 这些要求适用于用于 I 类、A、B、C 和 D 组、2 区危险(分类)场所的设备、电路或组件; II 级,F 组和 G 组,第 2 区,危险(分类)场所;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第 500 条中定义的 III 类第 1 和 2 类危险(分类)场所。
1.2 设备应能够按照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中的要求进行安装. 电池供电的便携式设备无需符合此要求 1.3 该要求涵盖 I 类第 2 类电气设备或此类设备的部件,其中电路和组件在预期工作条件下不能引起指定的易燃气体点燃- 或蒸气-空气混合物。
1.4 这些要求涵盖旨在减少或排除灰尘进入的 II 类 2 类和 III 类 1 类和 2 类设备。
1.5 这些要求仅适用于在以下大气条件下使用的设备。a) 环境温度为 5 至 40℃(41 至 104°F),b) 氧气浓度不大于 21%,以及 c) 标称气压1.6 这些要求涵盖用于 I 类和 II 类第 2 部分以及 III 类第 1 部分和 2 部分危险(分类)场所的便携式电池供电设备(手电筒和提灯除外)。
1.6.1 这些要求还涵盖用于在 I 类、2 区、IIA、IIB 和 IIC 组危险(分类)场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电路或组件。
1.7 这些要求不包括在危险(分类)场所使用的电气照明灯具,这些灯具已在《危险(分类)场所使用的电气照明灯具标准 UL 844》中涵盖。
1.8 这些要求不包括电动机、在第 2 区场所使用的电加热器、伴热电缆和类似的发热设备,或带有阴极射线管的设备。此类产品包含在单独的要求中。
1.9 这些要求不包括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的防爆、防尘燃或本质安全的保护方法。这种保护方法对于 2 类危险场所来说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其他标准涵盖了这些要求。
1.10 包含新的或与本标准要求所涵盖的功能、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不同的产品,并且涉及火灾或电击或人员伤害风险的产品,应使用适当的附加组件进行评估和最终产品的要求,以维持本标准最初预期的安全水平。其特征、特性、部件、材料或系统与本标准的具体要求或规定相冲突的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应根据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和采用要求的修订。

UL 1604-1994相似标准


谁引用了UL 1604-1994 更多引用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