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呋喃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呋喃的各类企业。
GB 16235-1996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96-04-03,并于 1996-09-01 实施。
GB 16235-1996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C52 劳动卫生,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30 工作场所空气。
GB 16235-1996 车间空气中呋喃卫生标准 于 2004-05-21 变更为 GBZ/T 160.7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杂环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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