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303-4:1999
供暖锅炉.带强制通风燃烧器的供暖锅炉.最大操作压力3巴、最高输出达70kW的带强制通风燃油器的锅炉的特殊要求.术语、特殊要求、试验和标记

Heating boil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Heating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burners -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boilers with forced draught oil burners with outputs up to 70 kW and a 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of 3 bar - Terminology


标准号
BS EN 303-4:1999
发布
1999年
发布单位
英国标准学会
当前最新
BS EN 303-4:1999
 
 
被代替标准
94/711866 DC-1994 BS 779:1989 BS 855:1990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热输出70kW以下的带强制通风燃油燃烧器的供热锅炉。 根据锅炉制造商的说明,它们可以在燃烧室中以负压(自然通风锅炉)或正压(加压锅炉)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锅炉必要的术语、材料和试验要求以及标志要求。 该锅炉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达 1 bar(1 级压力)的开放式通风系统以及最大允许压力达 3 bar(2 级压力)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水系统。 锅炉能够按照锅炉制造商的规定使用传统烟道或低位排放烟道运行。 锅炉作为配套装置提供,配有工厂安装的燃烧器,用于燃烧煤油或瓦斯油。 当使用低水平烟气排放时,只能使用煤油(见附件 B)。 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按照 EN 304 和本标准附录 B 在授权试验台上进行测试的供暖锅炉。 符合本标准的锅炉设计用于以水为热载体的集中供热装置的供暖,正常运行条件下温度限制为95℃。 对于内置或附装热水器(蓄水式或连续流式热水器)的锅炉,本标准仅适用于热水器中必须满足采暖锅炉运行条件的部分(加热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有常压燃烧器的燃气锅炉、固体燃料锅炉、燃油或燃气冷凝锅炉、带有油汽化燃烧器的锅炉和低温锅炉。 对于这些锅炉还有进一步的要求。 注:低温锅炉是指(水)可变温度不超过 40 ℃ 运行的锅炉,或温度设定不能高于 55 ℃ 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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