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1834-3:2000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0-04-15,并于 2000-04-15 实施。
BS EN 1834-3:2000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J90 活塞式内燃机与其它动力设备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230 防爆,27.020 内燃机。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Ⅱ组2类和3类往复式内燃压燃式发动机的安全要求和/或消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措施。 该标准没有定义与驱动机械相关的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在相应的应用标准中找到。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于加工、制造或储存爆炸物的场所的发动机。 EN 1834-2:2000 中给出了在地下应用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发动机的安全要求。 EN 1834-1:2000 中给出了在易燃气体和蒸汽环境中使用的发动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适用的危险在第 4 条中列出,与在可能爆炸的环境中操作的额外危险有关。 本标准详细介绍了发动机及其辅助配件需要进行的测试,以验证是否符合本规范。 EN 1679-1:1998 涵盖了一般安全要求,即所有 RIC 发动机所共有的要求。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发布之日后制造的发动机。
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以及气体总管;(6)加工可燃化学品的并联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火炬、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进口;(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自分解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8)输送可能发生爆炸或爆轰的爆炸性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系统;(9)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的总管...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0 区、 1 区和 2 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 20 区、 21 区和 22 区。针对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 - 2000 标准中规定: 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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