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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通知》还要求,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是地块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应该进行效果评估。”新标准的发布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
黄沈发认为,我国在大型工业区转型再开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在复杂场地环境精准调查与污染甄别、污染场地环境安全与健康风险评估、复合污染场地安全高效修复等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状况高精度、全覆盖的快速诊断能力;本土化参数数据库的完善;低影响、低扰动且经济高效的污染场地原位修复技术等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焦点二: 没做风险评估禁止土地流转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少工厂已经搬迁了,甚至地已经卖了,才发现土壤有污染,需要进行修复的情况,往往最终不得不由政府买单。对此,环保部明确规定,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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