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 60950-1:2005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 Safety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12-05

标准号
IEC 60950-1:2005
发布
2005年
中文版
GB 4943.1-2011 (修改采用的中文版本)
发布单位
国际电工委员会
替代标准
IEC 60950-1:2005/COR1:2006
当前最新
IEC 60950-1:2005/COR2:2013
 
 
被代替标准
IEC 108/135A/FDIS:2005 IEC 60950-1:2001 IEC 60950-1 Corrigendum 1:2002
适用范围
1.1.1 本标准涵盖的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市电供电或电池供电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电力商业设备和相关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此类信息技术设备设备: − 设计用作电信终端设备和电信网络基础设施设备,无论电源如何; − 设计并旨在直接连接到电缆分配系统或用作电缆分配系统中的基础设施设备,无论电源如何; − 设计为使用交流主电源作为通信传输介质(参见第 6 条注释 4 和 7.1 注释 4)。该标准也适用于用于信息技术设备的组件和子组件。如果包含此类组件和子组件的完整信息技术设备确实符合该标准,则不应期望此类组件和组件符合该标准的各个方面。本标准规定了旨在降低可能接触设备的操作员和外行人员以及维修人员(在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发生火灾、触电或受伤风险的要求。本标准旨在降低已安装设备的此类风险,无论该设备是由互连单元还是独立单元组成的系统,均须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式安装、操作和维护设备。此列表并不全面,未列出的设备不一定被排除在范围之外。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的设备被认为适合与过程控制设备、自动测试设备和需要信息处理设施的类似系统一起使用。然而,该标准不包括对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
1.1.2 附加要求 除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外,以下情况可能还需要附加要求: − 打算在特殊环境(例如极端温度;过多灰尘、潮湿或振动;易燃气体;以及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下运行的设备; − 与患者有物理连接的电子医疗应用; − 拟用于热带国家或海拔超过 2 000 m 的车辆、船舶或飞机上的设备; − 用于可能进水的设备;有关此类要求和相关测试的指导,请参见附录 T。
1.1.3 排除 本标准不适用于: − 非设备组成部分的供电系统,例如电动发电机组、电池备用系统和变压器; − 建筑安装布线; − 不需要电力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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