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913-2006
在I、II和III级1区危险(分类)场所使用的安全固有安全装置和附属装置的UL标准.第7版

UL Standard for Safety Intrinsically Safe Apparatus and Associated Apparatus for Use in Class I, II, and III, Division I, Hazardous (Classified) Locations Seventh Edition

2008-08

标准号
UL 913-2006
发布
2006年
发布单位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替代标准
UL 913 BULLETIN-2006
当前最新
UL 913-2019
 
 
适用范围
1.1 这些要求适用于按照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的要求在 I、II 或 III 类第 1 类危险(分类)场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或设备部件。
1.1 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1.1.1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根据国家电气规范 NFPA 70 的要求在 20 区和 21 区危险(分类)场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或设备部件。添加了 1.1.1,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1.2 这些要求还涵盖位于危险(分类)场所之外的相关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可能会影响危险(分类)场所内电路的本质安全。修订后的 1.2 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 1.3 这些要求基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存在易燃或可燃材料而被归类为危险场所的场所中的着火考虑。
1.3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 1.4 就本标准而言,正常大气条件被视为: a) 环境温度为 40°C (104°F); b) 氧气浓度不大于 21%(体积); c) 一个大气压的压力。
1.4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 1.5 本标准不包括基于高压静电原理的设备,例如静电喷漆。
1.5 2012 年 7 月 3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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