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952-1:2001
水管锅炉及附属设备.第1部分:总则

Water-tube boilers and auxiliary installations - Part 1: General


 

 

非常抱歉,我们暂时无法提供预览,您可以试试: 免费下载 EN 12952-1:2001 前三页,或者稍后再访问。

您也可以尝试购买此标准,
点击右侧 “立即购买” 按钮开始采购(由第三方提供)。

 

标准号
EN 12952-1:2001
发布
2001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2952-1:2015
当前最新
EN 12952-1:2015
 
 
适用范围
概述本欧洲标准适用于容量超过 2 升的水管锅炉,用于在允许压力大于 0.5 巴且温度超过 110°C 的情况下产生蒸汽和/或热水,以及辅助装置(本欧洲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将与水管锅炉运行相关的危险降至最低,并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遏制水管锅炉投入使用时仍然存在的危险这种保护将通过正确应用本欧洲标准各个部分中的设计、制造、测试和检验方法和技术来实现。 在适当的情况下,相关设备的培训和操作说明和本地说明中给出了有关残留危险和误用可能性的充分警告(参见 prEN 12952-8、prEN 12952-9 和 prEN 12952-16)。 2 锅炉组装出于本标准的目的,锅炉组件包括: a) 水管锅炉,包括从给水进口(包括进口阀门)到并包括蒸汽和/或热水出口(包括出口阀门,或者,如果没有阀门,则第一回路)的所有受压部件。 所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相关安全附件和通过燃烧气体加热且无法通过插入截止阀与主系统隔离的互连管道此外,连接到锅炉的管道涉及排水、通风、减温等服务,直至并包括锅炉下游管道线路中的第一个隔离阀。 由烟气加热的再热器或独立的再热器b) 隔离式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及相关互连管道; c) 供热或燃烧系统; d) 准备和供给锅炉燃料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e) 向锅炉提供给水的装置,包括控制系统; f) 热水发电装置的压力膨胀容器和水箱。 3 其他装置设备 a) 锅炉支撑钢结构、隔热和/或砖砌结构和外壳; b) 向锅炉提供空气的装置,包括由燃烧气体加热的送风机和空气预热器; c) 将烟气通过锅炉输送到烟囱入口的设施,包括引风机和减少空气污染的设备位于烟气去除路径; d) 锅炉装置运行所需的所有其他设备。 有关水管锅炉装置使用的操作系统类型的说明,请参见 prEN 12952-7.4 排除。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锅炉装置的类型: a) 固定式锅炉以外的锅炉; b) 壳式锅炉,包括电锅炉; c) 核一次电路,其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排放

EN 12952-1:2001相似标准


推荐


谁引用了EN 12952-1:2001 更多引用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