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834-1:2000
往复式内燃发动机.用在潜在爆炸气体环境下发动机结构和设计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用在可燃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组发动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engines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1: Group II engines for use in flammable gas and vapour atmospheres


标准号
EN 1834-1:2000
发布
2000年
中文版
GB 20800.1-2006 (修改采用的中文版本)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N 1834-1:2000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用于消除易燃气体和蒸气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往复式内燃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的安全要求和/或消除危险和限制风险的第二类和第三类“发动机”。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CS2)的易燃气体和蒸气环境。 本欧洲标准没有定义与驱动机械相关的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在相应的应用标准中找到。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在场所使用的发动机爆炸物的加工、制造或储存。 EN 1834-2:2000 中给出了用于地下应用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发动机的安全要求。 EN 1834-3 中给出了用于具有可燃粉尘的爆炸性环境中的发动机的安全要求。 :2000。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适用的危险列在第 4 条中,并涉及在可能爆炸的大气中操作的附加危险。 发动机及其辅助配件需要进行的测试以验证本标准详细介绍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一般安全要求,即所有 RIC 发动机所共有的要求,包含在 EN 1679-1:1998 中。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发布之日后制造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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