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
《办法》规定,船舶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禁止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或者丢弃船舶污染物,禁止通过京杭运河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
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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