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55015:2006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7-01-31,并于 2007-01-31 实施。
BS EN 55015:2006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L06 电磁兼容,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33.100.10 发射。
本标准适用于来自以下来源的射频干扰的发射(辐射和传导): ——所有具有产生和/或分布光的主要功能的照明设备,用于照明目的,并且用于连接低压电源或电池手术; ——多功能设备的照明部分,其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 ——专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辅助设备;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霓虹灯广告牌; ——供室外使用的街道/泛光照明; ——交通照明(安装在公共汽车和火车上)。 本标准范围不包括: ——在 ISM 频段运行的照明设备(如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第 63 号决议(1979 年)所定义); ——飞机和机场的照明设备; ——在其他 IEC 或 CISPR 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的设备。 注:示例有: ——其他设备中的内置照明装置,例如刻度照明或霓虹灯装置; ——复印机; ——幻灯机; ——道路车辆照明设备。 覆盖的频率范围为 9 kHz 至 400 GHz。 同时适用本标准和/或其他标准不同条款的多功能设备,在运行时应满足各条款/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关功能。 本标准中的限制是在概率的基础上确定的,以将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仍达到足够的无线电保护和电磁兼容性水平。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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