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家用无烟道空间加热器(包括扩散催化燃烧加热器)的要求、测试方法和标志,其标称热输入(Hs)不超过 4.2 kW,在标称工作压力不超过50 mbar,在文中称为“设备”。本欧洲标准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器具: a) 燃烧商用丁烷和/或商用丙烷的固定式加热器; b) 燃烧商用丁烷或商用丁烷和商用丙烷的便携式或移动式加热器,包括那些带有用于可运输的可再填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安装隔间的加热器。没有适合这些类型器具的具体热效率要求,因为: c) 燃烧过程产生的所有热量都释放到要加热的空间中; d) 燃烧性能的要求,这是一个安全问题,保证燃气的有效燃烧。它不包括采用电动气体控制系统的器具。附件A给出了在不同国家销售的电器类别的详细信息。本标准中给出的器具要求假设容器中的气体供应将由最大标称出口压力为 50 mbar 的压力调节器控制。本欧洲标准不包括用于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也不包括其相关的调节器,也不包括应符合现行国家要求的管道和软管。本欧洲标准仅涵盖型式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