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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用于质量检验的主要设备、仪器,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性能确认和校验。 1107取样与留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规定了取样方法、所用器具、取样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样品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再包装方式等。 1108用于检验用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是否按批取样和留样。 ...
马铃薯茎类脱毒、无毒种苗和微型脱毒种薯已在马铃薯生产上广泛应用,从根本上解决了马铃薯的退化问题。目前,观赏植物、园艺作物、经济林木、无性繁殖作物等部分或大部分都用离体快繁提供苗木,试管苗已出现在国际市场上并形成产业化。...
第四十条(种子种苗标准与检测方法)中药材种子种苗或种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标准,收集当年、成熟饱满的多份种子制定出包括纯度、净度、重量、发芽率(生活力)、健康度等指标的等级标准,明确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第四十一条(繁育加工规程)种子种苗或种源的繁育和加工应当建立技术规程,保证种子种苗或种源符合质量标准。 ...
第一百三十四条(取样和留样)用于检验用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批次取样和留样:(一) 保证取样和留样的代表性;(二) 中药材留样包装和存放环境应与中药材贮藏条件一致,并保存至该批中药材全部销售后三年;(三) 中药材种子留样环境应当能保持其活力,保存至生产基地中药材收获后三年;种苗或药用动物繁殖材料依实际情况确定留样时间;(四) 检验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中药材销售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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