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适用于连接至最大标称系统电压为 600 V 的电源电路并设计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续运行的数据处理设备及相关电子单元、数据准备设备和数据通信终端设备。在办公环境或特殊的数据处理室中。该标准涵盖了系统、可能接触设备的操作员或外行人员以及服务工程师(如有特别说明)的安全。注——本标准不包括: a) 暴露在极端温度、过多灰尘、潮湿、振动、易燃气体等环境下运行的设备; b) 支持设备,如空调、火灾探测或灭火系统,或建筑分支电路布线; c) 用于连接数据传输线路的接口设备,例如调制解调器或数据传输线路设备,除非它们是数据处理设备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