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有可追溯性的场合,产品标识不具有惟一性,无法追溯。(3)可追溯性实施中出现“断裂”现象而无法实现可追溯性。(4)产品标识系统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无法做到‘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不具有可操作性。(5)产品标识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规定补加标识。(6)产品分割、分装时,未按规定将标志转移至每一部分。(7)当产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时未对产品作出有效期标识。(8)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10)更改审批人员没有授权依据。4、采购(标准条款7.4)(1)对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尤其是跟踪措施没有记录。采购单上的供应商为未经批准的供应商(2)采购文件、采购单发出前未经审批。(3)顾客指定的供应商,组织对其不评审也不验证其产品。(4)无选择和评价供应商的准则。(5)采购文件的内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订购产品的要求(如产品的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6)对质量差的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
(一)当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资质认定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MA标识,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检验检测机构恢复使用CMA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180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
;(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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