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 ——标称电压高于100V、标准频率为50Hz的交流发电、输电、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标称电压交流低于120V或直流低于750V的设备。交流电压意指采用50Hz(但不排它)的频率。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原电池或蓄电池)、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的和通讯的)和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表示信号、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用于电气装置内部的元件、部件或设备零件的标准电压。
GB 156-2003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3-09-15,并于 2004-03-01 实施,于 2008-03-01 废止。
GB 156-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K04 基础标准和通用方法,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29.020 电气工程综合。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于 2007-04-30 变更为 GB/T 156-2007 标准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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