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GB 21904-2008 发布历史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GB 21904-2008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2008-06-25,并于 2008-08-01 实施。

GB 21904-2008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

GB 21904-2008 发布之时,引用了标准

  •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21904-2008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08年06月25日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标准号
GB 21904-2008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8月01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060.30
发布单位
CN-GB
引用标准
GB/T 7488-1987 GB/T 7467-1987 GB/T 7468-1987 GB/T 7472-1987 GB/T 7474-1987 GB/T 7475-1987 GB/T 7478-1987 GB/T 7479-1987 GB/T 7481-1987 GB/T 7485-1987 GB/T 7486-1987 GB/T 7490-1987 GB/T 11889-1989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6920-1986 GB/T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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