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规范涵盖由粘土、页岩、耐火粘土或其混合物制成并烧成初熔的空心建筑砖和空心饰面砖。涵盖了两个等级、两个类别的四种空心砖类型。在本说明书中,术语“空心砖”应理解为是指空心粘土砌体单元,其在平行于表面的任何平面中的净横截面积(实心面积)小于75%,其中包含芯、单元或深蛙。在同一平面上测量的总横截面积(参见)。本规范不涵盖用作铺路砖的砖(参见规范 C 902)。 1.2 本标准的性能要求在购买时适用。使用从砖石结构中提取的砖的测试结果来确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性能要求(第 1 节)超出了本标准的范围。 1.3 本规范涵盖的砖由粘土、页岩或类似材料制成天然存在的物质并在高温下进行热处理(烧制)。热处理应在颗粒成分之间形成足够的烧制结合,以提供本规范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参见术语 C 43 中的“烧制”和“烧制粘结剂”。) 1.4 空心砖不同于无釉结构粘土砖(规范 C 34 和 C 212)和实心砖(规范 C 62 和 C 216)。与结构粘土瓦相比,空心砖需要更大的外壳和腹板厚度以及更高的最小抗压强度,但与实心砖相比,空心砖允许更大的空隙面积和从暴露边缘到芯孔的更小的距离。因此,由空心砖建造的构件与由结构粘土瓦或实心砖建造的构件的环境和结构性能可能不同。 1.5 本标准的文本引用了提供解释性材料的注释和脚注。这些注释和脚注(不包括表格和图中的注释和脚注)不应被视为标准的要求。 1.6 以英寸-磅为单位的数值应被视为标准。括号中给出的值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