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需求水面供应和需求水面定向潜水设备的最低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最低安全操作水平。
它适用于以下情况:
——深度在 0 m 至 50 m 之间的设备使用空气、氧气或氮气混合物中的氧气;
——对于使用氧气、氧气和氦气或氧气、氮气和氦气混合物的设备,深度在 0 m 和 60 m 之间;
——水温在 4 °C 到 34 °C 之间或超出制造商规定的这些温度。
本欧洲标准的要求旨在考虑佩戴者、设备以及可能使用设备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本欧洲标准不涵盖饱和潜水系统、迷你钟系统或仅用于氧气减压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