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827-2008
中心站报警设备

Central-station alarm services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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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UL 827-2008
发布
2008年
发布单位
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替代标准
UL 827 BULLETIN-2008
当前最新
UL 827-2021
 
 
适用范围
1.1 这些要求适用于: a) 提供国家火灾报警规范 NFPA 72 中所述的值班、火灾报警和监督服务的中央站; b) 中央站防盗报警系统,专门用于商业和银行场所、商业保险箱和金库以及银行保险箱和金库的防盗用途; c) 监控住宅报警系统的住宅监控站。
1.2 这些要求适用于拟位于按照建筑规范建造的建筑物内的中央站、附属站和住宅监测站,例如建筑官员和规范管理员 (BOCA) 国家建筑规范、标准建筑规范、和统一建筑规范。
1.3 这些要求所涵盖的中央站防盗和火灾报警站以及住宅报警系统是其中电气保护电路和装置的运行自动向中央站发出信号、记录、维护和监督的系统或住宅监测站,配备训练有素的操作员和运行人员随时值班。
1.4 本标准涵盖的防盗报警系统中使用的防盗报警装置的构造和操作要求包含在中央站防盗报警装置标准 UL 1610 和数字报警通讯器系统装置标准中, UL 1635. 1.5 安装在各个房产上的防盗报警保护装置根据每个位置的保护程度进行分类。防盗和劫持报警系统安装和分类标准 (UL 681) 中包含有关各个地点报警保护设备安装和分类(范围)的要求。
1.6 涉及以下场所使用的防火信号设备的构造和操作的要求:本标准涵盖的系统包含在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单元和附件标准 UL 864 中。
1.7 这些要求涵盖的系统在国家电气规范 ANSI/NFPA 70 的限制范围内运行,如当地应用的具有管辖权的机关。适用的《国家电气规范》条款包括: a) 第 725 条,在防盗报警系统的 2 类或 3 类远程控制和信号电路的限制范围内; b) 第 760 条关于火灾报警系统; c) 第 800 条关于外部接线和保护器; d) 第 820 条关于无线电天线保护器的规定。
1.8 中央站自动化系统标准 UL 1981 或控制单元标准涵盖了中央站、辅助站或住宅监控站的软件和硬件要求以及自动化系统的安装和操作。火灾报警系统附件,UL 864,和/或中央站防盗报警装置标准,UL 1610。
1.9 “站”是指中央站(防盗或火灾)、附属站或住宅监控站,具体取决于使用它的上下文。
1.10 这些要求不包括受保护财产和车站之间的通信信道。这包括: a) 提供通信通道的公司和 b) 用于提供通信通道的设备。例外 1:如果通信信道由电台拥有和运营,则这些要求确实适用。例外 2:这些要求确实适用于警报和信号传输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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