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312-18:2005
航空地面辅助设备.特殊要求.第18部分:氮或氧装置;包含修改件A1-2009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 Specific requirements - Part 18: Nitrogen or Oxygen units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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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2312-18:2005
发布
200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2312-18:2005+A1:2009
当前最新
EN 12312-18:2005+A1:2009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技术要求,以尽量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按照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给出的规范进行调试、操作和维护氮气或氧气装置时可能出现。 它还考虑了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处理机构认为必不可少的一些性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带有可移动气瓶的移动氮气装置和氧气装置可互换用于填充目的;与其他 GSE 或车辆一起携带的设备,例如撬装装置,用于在飞机上手动补充气态氮气或氧气(示例见附件 A)。 注:氧气装置通常在飞机维修条件下使用,而不是在商业维修条件下使用。 本文件没有规定噪声和振动的要求。 噪声和振动分别在 EN 1915-4 和 EN 1915-3 中处理。 本文件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其他车辆的危险。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氮气或在 CEN 发布本文件之日之前制造的氧气装置。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旨在与 EN 1915-1、EN 1915-2、EN 1915-3(用于车辆)和 EN 结合使用1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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