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EN 378-1:2008由英国标准学会 GB-BSI 发布于 2008-08-29,并于 2008-08-29 实施。
BS EN 378-1:2008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Q76 建筑暖通、空调器材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01.040.27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词汇),27.080 热泵,27.200 制冷技术,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与人员和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储存的货物)以及当地和全球环境有关的要求: a) 各种规模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制冷系统,包括热泵; b) 二次冷却或加热系统; c) 这些制冷系统的位置。 注 1:对于充注附件 E 中列出的任何制冷剂的二次加热或冷却系统,第 1 部分(附件 C)的充注限制适用。 对于制冷剂质量有限的制冷系统,仅部分零件和条款适用。 EN 378 各部分的范围和条款中定义了例外情况。 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以空气或水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 只要未分配安全等级,使用附录 E 中所列以外的制冷剂的系统不属于本欧洲标准的范围。 注2:对于附录E中未包含的制冷剂液体的安全分类,请参见附录F。 本欧洲标准涵盖了引言中提到的危险。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新的制冷系统以及因制冷剂类型改变或压力容器更换而对现有制冷系统进行的改造。 涉及维护、修理、操作、回收、再利用和处置的部分也适用于现有系统。 负责现有制冷系统的各方应考虑本欧洲标准的安全和环境方面,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实施更严格的要求。 关于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指令 94/9/EC 可适用于本欧洲标准涵盖的机器或设备类型。 本标准无意提供遵守 94/9/EC 指令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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