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现场中以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加热的热利用设备(工业燃烧炉等)的安全要求,如下a)至d)。此外,本标准还规定了制造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免受附件B中规定的严重危险(例如试运行、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可预测错误和故障)的要求。 a) 冶金和金属加工厂的设备 b) 玻璃制造厂的设备 陶瓷制造厂的设备 d) 水泥、生石灰、石膏制造厂的设备 工业领域的热利用设备详细情况应符合附录 A。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厂、石油厂的设备、废物焚烧系统、炼铁厂的高炉和转炉、产生可燃气体和环境气体的环境气体发生设备、燃烧设备。开放空间以及含有受热材料产生的可燃物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