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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