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47-2007由北京市地方标准 CN-DB11 发布于 2007-1-12,并于 2007-7-1 实施,于 2015-07-01 废止。
DB11/ 447-2007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60 污染物排放综合,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在 DB11/ 447-2007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标 准 规 定 了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工艺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储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也对厂界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企业自用燃料硫含量、火炬放空等非正常排放、排气筒高度等进行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 新 、 改 、扩建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锅炉(含电站锅炉 ) 、废 物 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以锅炉、废物焚烧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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